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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息诉制度对百姓的权利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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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9 21: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诉讼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自古以来就是如此。但是,明朝时期“息讼”、“无讼”思想在民间广为兴起,甚至形成一种社会制度。明朝的息讼制度得以产生并发展,有其强大的理论支撑和社会根源。
(一)思想基础:儒家的理想诉讼观——“息讼”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两千多年儒家思想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孔子倡导“以礼治国”,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孔子推崇“无讼”,主要有两方面精神内涵:一是和谐精神。孔子认为,无讼可以使人们更加容易找到人际关系中的和谐秩序,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二是“礼”的思想。对于儒家来讲,“礼”为“和谐”的实现提供了途径。
儒家认为,社会治理不应依靠严峻的刑罚,而应该依靠道德教化,只有让百姓知耻知礼,才能达到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儒家对于“无讼”、“息讼”的追求更为迫切。
南宋学者朱熹言:“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儒家认为诉讼只是治理了其表面的矛盾,但未能解决更深一层的实际问题,就像禹的父亲鲧治水一样,只是堵塞了水流,却不能从根本上取得成效。

到了明朝时期,统治阶级深知社会治理不可单纯利用法律规范人民行为,更要借助传续千百年儒家的“德治”思想,使百姓畏惧法律,更耻于诉讼。
因此,“息讼”思想成为王侯乃至平民百姓推崇的司法习惯。明朝时期,息讼制度在这种诉讼观念支持下逐渐发展成熟,成为明朝广泛推行的司法制度。
(二)社会基础:家族自治管理导致“息讼”
中国古代有“家国天下”的说法。自商朝以来,王位继承便和宗法血缘关系紧密连接在一起,嫡长子继承制使得王室成员间同时具有君臣政治关系和父子兄弟亲缘关系。

宗法宗族观念对于封建国家很多领域都有着强烈的影响,促进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特有体制的构建。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整个封建时代都以家庭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国家认同族家长自主的治家之权。
宗族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层单位,宗族成员之间和谐相处成为宗族之内的必然要求。
明朝时期,宗族自治的系统与地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相互依存,族权与政权相关联。同时,“家本位”思想逐渐发展成熟,形成了民间广泛应用的家族自治体系,家法族规在确立家族里长幼尊卑等级关系和调解宗族内部关系矛盾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

家长对子女的婚姻有绝对的决定权,对家族的财产有绝对的支配权以及对家族成员有绝对的惩罚教育权等。而家法几乎覆盖了家族内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族籍、长幼尊卑、财产分配、婚姻继承、祭祖祭祀等方面都可以看到家法管理的影子。
家法族规主要以“父权”“族权”为核心,这种核心思想迎合了当时统治阶级的思想要求,在体现封建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不足。
因此,这种家族自治管理形式在当时被封建统治者所承认。明朝后期,社会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对立越发尖锐。国家也借助宗族的力量,由他们自己家族内部解决一系列矛盾,来达到保证社会稳定的目的。

自古中华民族是农业社会,大多平民百姓处于定居生活状态,社会人口流动性极小。一个村子的人基本上都是熟人或者就是一家人。这种以血缘宗法为内核的社会关系,也催生了以宗族为中心的等级制度。
宗族内部按照长幼尊卑排序,尊者掌管宗族内部的治理权。在这种宗法观念支撑的宗族关系里,如果族内成员间出现了矛盾和争议,大多也都采取有利于族内团结和睦与协作的方式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成为了宗族解决内部矛盾的一条准则。

因此,受宗法观念的影响,明朝时期百姓大多都会采取族内自行解决而非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矛盾。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宗法宗族观念对“息讼”思想的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经济基础:脆弱的小农经济导致“息诉、无诉”倾向
从先秦到明清,小农经济随着社会形态而发展,逐渐形成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在小农经济占据主要地位的古代中国,大多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使得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加之“重农抑商”政策的持续打压,导致明清时期的社会缺乏商品交易的活力,反应在法律层面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不完善。
一方面,国家成文法中主要侧重于对君权和父权的维护,以此来巩固社会秩序和伦理纲常,对于商事活动中个人权利的保护没有那么发达。
其次,中国古代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极其不完善,无论民间还是官府,百姓间出现利益矛盾纠纷,大多采取调解等解决方式。“息讼”思想成为当时人们的主要诉讼思想。

另一方面,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受自然界影响的结果十分明显。农民向来靠天吃饭,稍差一点都有可能会导致粮食减产,家中无粮的惨况。
因此,封建社会民众普遍求稳,追求安逸。因此,生活在底层的平民百姓总是想尽办法减少各种事故带来的危害,只好在邻里之间,亲戚之间的关系上入手,避免矛盾,减少因为一些小事诉讼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封建社会,立案需要承担各种诉讼费用。一场完整的诉讼所花费的费用大概是一个普通家庭一年的收入,因此大多数的普通百姓被迫接受以“息讼”为核心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

二、明朝息讼制度对百姓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为了改善明朝初期百废待兴的社会局面,减少由诉讼引起扰乱日常生活的情况产生,保障百姓的稳定生活,明朝政府由上而下的推行了一些息讼制度,主要有里甲老人制度、申明亭制度和乡约制度。
这些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明初社会稳定的问题,但同时也给百姓维权套上了沉重的枷锁。

(一)里甲老人制度对百姓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明朝初年,开国皇帝朱元璋通过建立里甲制度规范地方社会的权力,形成以地方乡绅为基层领导的治理结构。
每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每一里设一位里长,除此之外,还增设了“老人”,负责解决地方上的纠纷,督导人民勤恳劳作,劝告人民遵守六伦教训,并且还负责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里甲老人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百姓权利有所损益。

明太祖朱元璋特设里甲老人在地方,负责当地一里轻微案件的审理。这种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百姓申诉的渠道,不至于被贪官污吏积压案件,有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造成百姓经济上的损失。
设置里甲老人制度不仅解决了当地百姓的诉讼需求,而且减轻了地方官府甚至京城府衙的工作负荷,是明朝初年实行的一个有效的息讼措施。
但是,里甲老人制度也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明朝中期以后,经济水平直线上升,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人口数量急速增长。

普通百姓所分土地不能自给自足,导致“流民”出现。流民的出现使得百姓的地域流动大大提高,原本负责其地方管理的机构丧失了管理能力,里甲体系面临危机。面对这些新的社会现实,明朝后期开始实行乡约制度。
(二)申明亭(旌善亭)对百姓权利的保护及限制
申明亭是明太祖朱元璋所创的集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功能于一体的场所。凡设申明亭之地,也必设旌善亭,旌善亭上书写善人善事,以示褒扬,二亭的作用相辅相成。

申明亭也有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权利。设立申明亭后,平民百姓之间产生了比较细微的矛盾,不必再跑去官府提起诉讼,既节省了诉讼的巨大花费,也节省了路上的时间,极大地便利了村中百姓解决矛盾的问题。
旌善亭作为申明亭的辅助工具,常与申明亭一起建于村中,负责展示村中的善人善事和恶人恶事,以示褒贬。
通过向村中宣传好人好事和恶劣事件起到一定的教化作用,使得百姓学习善事,促进社会的良好风气建设,以维护村中居民的关系稳定与和谐,保障村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正常进行。

明朝后期,申明亭制度也逐渐瓦解。申明亭是明朝“息讼”思想下的产物,其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更加倾向于传统礼教。
由于明政府刻意宣传“礼教”、“息讼”思想,使平民百姓的思想始终受制于封建礼教,不能充分运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明朝理学的发展使得儒家学说思想内涵也发生了转变,过于追求“无讼”的观念导致社会对于争讼的态度极度抵触。因此,在全社会“厌讼”的情况下,就催生了平民百姓也开始学习钟鸣鼎食之家由内部解决矛盾来取代争讼,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利益。

(三)“乡约”推行对于百姓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民间乡约起源的时间可以追述到西周时期,而最早的成文乡约据考证是北宋时期陕西吕大钧所著的《吕氏乡约》,南宋时期朱熹又据此乡约写了《增损吕氏乡约》,对南宋乡村治理起到了极大影响。
明朝时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加强,明朝政府也加强了对地方乡村的治理。明朝后期,由于里甲老人与申明亭制度的逐渐瓦解,乡约制度受到重视。

明朝政府吸纳民间乡约进入官方治理体系,由官方领导督查基层自治管理。有了官方公权力的背书,乡约制度的发展也更加规范,乡约制度也逐渐成为明朝政府管理乡村的一种工具。
乡约制度对于明朝后期的百姓来说,保护的意义并不是非常显著,主要意义就是团结和凝聚民心。由于人口流动范围更加广泛,各地方乡村都可能会有外流或者流入的人员,与村中本来的原住居民并无宗族上的联系,这时的里甲老人就失去了管理的权威。
采用乡约制度,无论是谁,来到这个村庄,就要遵守村中的共同约定,这就使得乡村管理得到了保障,在一定几率上保护了原住居民的权利不受损失。

作为明朝政府管理基层乡村的手段,乡约制度平定治安、恢复统治,加强对乡民监控,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由于后期地方官员怠于政务,乡约的权力逐渐势大,脱离了官方制定的模板,导致乡约规定惩罚过于严苛,认定犯错标准过低,使很多百姓无辜受害,百姓的生活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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