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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政治专制中的民主:朱元璋废相后中央九卿的分权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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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9 21: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朝疆域图(图片来源网络)
明代,这一充满传奇色彩的朝代,不仅是中国近代史的起点,也同步开启了世界近代史的序幕。自明至今,历经六个世纪,五百多年的沧桑变迁,西方欧洲踏上了一段崭新的近代史征程,而中国也在这波澜壮阔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前行。
明代之后,清代接踵而至,要想深入了解清代的历史脉络,明代无疑是那把解锁的钥匙,因为现代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从明代开始逐渐展开的。然而,遗憾的是,虽然西方在这一历史阶段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中国却在这一时期出现了明显的倒退。至少从政治制度的角度来看,这种倒退是显而易见的。
王朝兴衰沉浮(图片来源网络)
如果我们用“专制”来形容中国传统政治,将朝廷描绘成皇帝一人独裁的朝廷,那么这一描述对于明、清两代来说无疑是贴切的。但当我们回顾汉、唐、宋等朝代时,会发现中央政府的组织结构中,皇权与相权是有所划分的。虽然其间比重有所不同,但绝不能断言一切权力都集中在皇帝一人之手。
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据正史记载,因宰相胡维庸谋反,明太祖朱元璋深刻反思后,决定废除宰相制度,并告诫朱家子孙后代,大明王朝永不再设宰相职位(虽然后来随着内阁的崛起,内阁首辅成为了明帝国实际意义上宰相,但是他们在行政体系上终究不是政府首脑)。因此,明代政府成为了没有宰相的政府。清代亦步亦趋,沿袭了明朝这一制度。由此,我们可以说,中国传统政治在明代经历了一次重大变革,那就是宰相制度的废止。这一变革不仅深刻影响了明代及以后的历史走向,也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发展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在无宰相的时代,封建中央政府是如何运转的呢?回溯历史,唐朝时期的三省分职制曾是一个典范。那时,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共同分担国家重任,三省的长官都是宰辅大臣。然而,到了宋朝,门下省逐渐失去了其权力,宰相的角色主要由中书省来承担。
到了元朝,中书省总领百官,门下省、尚书省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并且,元朝地方行政一部分也由中书省掌握,中书省一把手中书令成为自秦汉以来最有权势的宰相。
明前期首都南京城地图(来源网络)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中书省随即被废除,他仅保留了“中书舍人”这一职位。中书舍人这个职位在唐朝时是负责代拟诏敕的,还有一定的话语权,但在明朝,他们却只能负责文书和抄写工作,地位骤降,沦为可有可无的七品小京官。
明代实际起作用的是尚书省,但原本的尚书令及尚书左右仆射这两个职位是没有的。也就是说,明朝的尚书省实际上并没有没有长官,尚书省的事务分由尚书省内六部负责,这六个部门的负责人被称为“六部尚书”。这六部尚书在唐宋时期只是六部中的一个小司,但在明朝却成为部门的负责人,这些尚书,均为朝廷二品大员,地位显赫,代表着当时最高的官阶。
中央六部之外,还有监察机关“都察院”,都察院这个机构由御史台演变而来,专门负责弹劾和纠察,全国各事都在都察院的监督之下。世人将都察院与六部合并,称之为“七卿”,他们是大明朝廷的核心权力机构。
七卿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机构,那便是“通政司”与“大理院”,合称“九卿”。通政司如同朝廷的文书中心,全国中外一切奏章送给皇帝的,都需经过它的手,是公文出纳的总机关。
大理院掌冤狱、主平反,全国上下一切刑法案件到最后判决不了,有什么冤枉,都可以到大理院求平反。
六部中的刑部加上都察院和大理院,并称为“三法司”,它们是朝廷最高司法机关。一些重要的司法案件,通常由这三个部门联合署理,世人称之为“三司会审”。
上述九卿中,虽然后两个卿的重要性相对较低,但他们在各自的领域中,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上述九卿之上并无首长,刑部不能管吏部,吏部不能管户部,政府诸长官全成平列,而皇帝则总揽全局,因而明代中央政府形成了一个多头政府的格局。
明朝中央政府体系(来源网络)
明朝中央官制(来源网络)
明朝中央官制(来源网络)
明朝内廷二十四衙门(来源网络)
武官方面,则设有大都督,全国有五个大都督府,他们主要负责出征时的指挥。而征调军队、动员等事务,则归六部中的兵部管辖,兵部与五大都督府同掌国家军权。
在这样分权的制度设计,明代政府的大权最终集中到皇帝一人手中。然而,尽管皇帝拥有绝对的权力,但历史的传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的独裁。许多事情仍然需要经过廷推、廷议、廷鞫等程序。小官的任命由吏部尚书负责,而大官的选拔则需要七卿、九卿或巡抚、总督共同商议,这就是“廷推”。当遇到重大事务时,七卿、九卿会共同商议决策,这就是“廷议”。而遇到重大案件时,三法司无法解决的,也需要七卿、九卿共同开会定谳,这就是“廷鞠”。
这一制度并非明代独创,汉代已有先例。朝廷集议大事的记载屡见正史,可见在明代,尽管皇帝权力集中,但并非完全独裁。廷推、廷议、廷鞠等制度,确保了朝廷决策的公正与透明。
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朱元璋任命给事中分掌六部,设给事中十二员,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正好对应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科两人,大抵是这个人精习财政,便派做户部给事中;那个人懂军事,就派做兵部给事中。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科给事中形成定制,六科内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官秩正七品;左给事中、右给事中各一员,从七品,掌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事务。在明代,给事中虽然品级较低,但权力却大得惊人。他们不受六部尚书辖制,头上除了皇帝并无长官,可以各自单独发表意见。遇到廷推、廷议,廷鞠,他们也可出席。
明朝官员(图片来源网络)
另外,根据明朝行政体制,皇帝诏书必经尚书,才能分部下行全国,在此过程中六科给事中有封驳权。比如关于财政问题,上面命令到了户部,户部给事中就可参加审核,发表意见。只要户部给事中不同意,诏书必须原旨退还。一般说来,六科给事中的意见是很受皇帝和大臣们尊重的,当他们对某项决议表示反对,进行“科参”时,往往六部尚书会在束手无策时把原议搁下。同样,这也是对当时君权的一种节制。
明朝东宫官职体系(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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