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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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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9 21: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阁制度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以丞相胡惟庸谋反伏诛,于是废去中书省和丞相一职。秦、汉以来实行一千六百余年的宰相制度自此废除,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相权与君权合而为一,大权独揽,施行军权、行政权、监察权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由于国家事务繁多,皇帝无法处理,而明太祖也一度深感疲惫,于是设立四辅制度来辅佐政事。但这项制度效能不彰。洪武十七年(1384年)后被废。之后朱元璋请来几位翰林学士帮忙辅佐,这些翰林学士的官职效仿唐宋馆阁学士旧制,被命为某某殿(阁)大学士,官阶只有正五品。明成祖登基后,特派解缙、胡广、杨荣等入午门值文渊阁,参预机务,由此始设内阁。
内阁的衙署文渊阁,明朝政治中心之一,位于紫禁城三大殿东侧
内阁最初只是皇帝的咨询机构,相当于今日秘书或幕僚的职务,奏章的批答为皇帝的专责。到后来成为明朝实际上最高决策机构,首辅地位有时可比丞相,有票拟及封驳之权。明朝内阁由始至终都不是明朝中枢的正式行政机构,所谓内阁只是文渊阁的别称。内阁大学士一职多以硕德宿儒或朝中重臣担任,只有有实无名之地位,而没有法定地位。宣宗时期,由于杨溥、杨士奇、杨荣等三杨入阁,宣宗批准内阁在奏章上以条旨陈述己见,称为票拟制度,又授予宦官机构司礼监批红。票拟之法补救可君主不愿面见阁臣之弊,但内阁大臣与皇帝沟通,全赖司礼监(宦官)。由是开启明朝宦官专政之大门。
六部

胡惟庸案之后,朱元璋废丞相之职,取消中书省,升六部为正二品部门,向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以吏、户、兵三部或因权重,或因事繁,称为上三部,在礼、刑、工部之上。六部各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一人。下有清吏司,所属清吏司各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一人(事务较繁者增设一人)。各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如下:

  • 吏部:负责全国官吏的选授、封勋、考课等政令。下有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
  • 户部:负责管理全国户口、田赋,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事务最为繁重。最初只有五个属部。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为了减轻工作负担,设十二清吏司,和十二布政司相对应。其后随布政司建立所变更,宣德时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 礼部:负责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下有仪制(掌嘉礼、军礼及科举、学校事务)、祠祭(掌祀典及天文、国恤、庙讳)、主客(掌宾礼和外国朝贡事务)、精膳(掌宴飨、品料、酒膳等事务)四个清吏司。
  • 兵部:负责全国军事,掌全国军卫,武官选授。下有武选(掌军官和士官选授、升调)、职方(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简练、征讨)、车驾(掌卤簿、仪仗、禁卫、驿传、厩牧)、武库(掌兵籍、兵器)四清吏司。
  • 刑部:负责管理全国刑罚政令和审核刑名之事。和户部一样,清吏司的数目和布政司对应。
  • 工部:负责管理全国工程事务。下有营缮(掌经营兴作之事)、虞衡(掌山泽采捕和陶冶之事)、都水(掌估销工程力役、费用之事)、屯田(掌屯种、抽分、薪炭、夫役、陵墓之事)四清吏司,和宝源局、抽分局等机构。
司法制度

明代法规有律、诰、例、令等。明朝的刑律主要是《大明律》30卷。相较《唐律》为简核,但不如《宋律》宽厚。《大明律》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结合礼和法。明太祖留下祖训,不得更改《大明律》一字,因此后代皇帝都以条例以补不足,主要有弘治朝的《问刑条例》。
皇帝有最高最大的司法权力,其下有三法司。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负责受理天下上诉案件,审核地方的要案以及中央百官的案件。其下有十三清吏司分治各省案件。大理寺则负责审核案件,都察院则负责监察刑部的审理和大理寺的复核。假如有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共同审理,由皇帝判断。各府州有按察司,负责审理各府州的案件。
监察制度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下面设立监察御史若干人,分巡全国各省,称为十二道监察御史。每道有监察御史三至五人,范围大体为一省。但监察御史都驻在京师,有事带印出巡,事毕回京缴印。到明末,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共有一百一十人。都察院与六科同样具有谏官的职能和风闻言事的职责,故合称科道言官。
户口制度

人口普查方面,洪武三年(1370年),明太祖命户部制订户籍、户帖(登记人口田产的帖子),统计全国人口,这次明朝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普查。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太祖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规定每里(110户)编为一册,册前有一总图,记录税粮户口之类。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后,称为畸零。册子一份四份,一份送户部,三份分别保在于司(省)、府、县。赋役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赋役黄册可以使户部得知人口的变迁,也使赋役负担尽可能合理。明中期后,黄册制度败坏,只是徒具形式。
在《明实录》中,户口统计数字计有136次,但这些人口统计有有头无尾、人口减少、变化无常、连年照抄的问题,缺乏可信度。若据《明实录》等史料的说法,明朝的户口是越来越少的,大多都低于洪武一朝的数字,但实际上明朝大体而言没有出现大规模的战争,社会秩序平静,按理而言是上升的。对于明代人口数字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据何炳棣的研究,在十四世纪后期,明朝的人口大约有6500万。1600年(万历二十八年),约有1.5亿人口左右(数字只包括两京十三省)。明朝中期后,全国范围内的性别比曾一度达到每100个女性中有150个男性的状况,有些地区甚至出现每一百个女性中有大约300个男性的状况。有明一朝普遍存在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
地区行政

明朝初期沿元制,地方设行中书省。后因行省权力过大,一分为三,设都、布、按三司。都挥指使司(简称都司)掌地区军事,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掌司法,三人合管一省事务。其下有直隶州、府、县(见图)。洪武一朝对于府、州、县有较大规模调整之后,除永乐年间设置贵州布政司、交阯布政司外,终明一代,变化并不大。至明末崇祯十三年(1640年),明朝一共有162府(含军民府)、255州(含直隶州、属州、土州)、1173县。
万历八年(1580年)的明朝疆域
都指挥使司,掌军事事务。都司一级包括了都司、行都司、留守司。洪武十三年,有13个都司,2个行都司。二十六年增至15年都司,3个行都司。正德四年,增至16个都司,5个行都司。
布政使司,掌行政事务。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等十二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参知政使为布政司。至宣德初年,全国设十三布政使司,为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较元代行省而言,划界上较为考虑山川形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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