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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和本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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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07: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往今来,清廉,是对每一个为政官员的基本要求,即便国家不同,政治制度不同,所处时代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要求,要求清廉,反腐败,这一点在对古代具体的表现方法就是运用监察制度实现对于官员的审视。
监察制度是我国历史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监察制度之下监察的对象是国家政府的工作人员,这要求作为国家官方工作人员,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清正廉洁、奉公守法。正确处理好每一项事务,在这公正客观的角度去审判每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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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设立的时间源远流长,最早的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时间到了明朝,这时候的监察制度更加完善,强有力的监察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但明朝 监察制度又因为所处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存在许多局限。
一、监察制度的完整设立

明代朱元璋总结了前国覆亡的教训,强化了对于官员的监督与纠察。并且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深刻认识到了“天子耳目”的重要性,国家统治者对于下属官员的强有力重视,这促使明朝监察制不断完善、创新发展。在明朝迎来监察制度的重要变革时期。
明朝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中央监察制度、地方监察制度以及法律监察制度。
在中央监察制度的设立方面,朱元璋在洪武十五年撤销了专门进行谏言检举的御史台,开始设立了正式的监督部门,称之为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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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为全国最高的监察机关,总理全国的监察事务,是一个专门负责监督官员行为以及检举官员贪污等行为的行政部门,负责纠察百官,弹劾百官。
监督院设立了左右都御史,负责统领所有的监察部门,而负责监察的最主要人员是下设的十三道监察御史,这些监察御史总人数达到了110人,专门负责具体的监察任务。
监察御史虽然是下属职位,但拥有的权利却很特殊,直接听从皇帝指示,除了拥有独立的监察权利之外,还拥有对于重大司法案件的审理权利。
明朝时期,提交给六部的奏折都要提交给督查院,但督察院和六部是两个独立的组织机构,两个部门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互相监督,避免出现贪污事件。
在地方监察事务上,开始设立专门的监察人员,设立巡抚制度,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人员身居数职,并不仅仅是单纯的监督人员,主要的事务是监察地方人员以及兼任其他专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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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员被称之为总督提督,在明朝前期,总督提督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职位,但发展到明朝中后期,总督提督随着历史的更迭,开始转变为一种特殊的固定官职。就是这样,总督巡抚监察制度开始进行最终完善。
与此同时,明朝为了监察制度实现更加完美的实现,还将地方监察制度和中央监察制度综合运用起来,由监察院的相关人员担任巡抚的职位,巡抚和监察院的人员并不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但互相辅助独立存在,形成了纵横捭阖、纪律严明的地方监察组织。
明朝是历史上监察制度最为特殊的一个时期,这个事情的统治者不理朝政,随后出现了宦官专权,但导致宦官专权事情出现的原因不仅仅是统治者的玩忽职守,还因为厂卫特务秘密监察制度,这个制度的存在尤为特殊,但对于厂卫特务机构的人员我们统称为锦衣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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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卫并没有专门的统治人员,锦衣卫的主要领导人员是皇帝,这些锦衣卫成为皇帝的耳目,在各地直接行使监察权,而西厂、东厂的主要代理人又由于皇帝个人的特殊性,主要由太监担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明朝的贪污腐败。严刑酷吏埋下伏笔。
从朱元璋之后的明朝统治者不断完善监察制度,并在公元前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明确了监察人员的主要地位、职务、选用以及监督对象和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并对监察制度做出不断完善,对于明朝的监察制度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成为《大明会典》的主要出台样本,“重典吏下”、“明刑”的法律制度成为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运行标准。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殊之处

明朝的监察制度是在前朝监察制度之上的改革创新,在继承前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又有自己独特的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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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项监察制度以卑察尊,利多厚重。监察人员有着很高的职业操守,不会因为地位地下。
收入微末有很强烈的争斗之心,反而因为在行使权利时拥有的权利过高而能够轻易立下大功,多次受到奖赏,在这样激励制度之下 ,奖赏丰厚就能够指示这些监察人员卖命、立下赫赫官迹,达到钱财和美名同收的效果。
而且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在行使权力之后得到的奖赏并不是一般官职能够相比较的,常常有九品官员因为检举监察官员有功而被破格提拔为三品官员,实现鲤鱼跃龙门。
而明朝的监察人员大多能够秉公守法,严格实现权力的正常运用。但在面对贪官污吏时常常因为严刑峻法和惩处严重遭到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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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严格、权利甚大,我们从上文可以知道,监察机构的直接上属部门是皇帝,这就造成监察结构的权利来源是皇帝,这在专制集权严重的古代权利非常大,甚至由于中国古代中央专制制度加强的总趋势,中央权利不断扩大,皇权不断加强,这在促进权利行使之外还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和误用。
因此,在监察人员和东西两厂可以随意检举官员的同时,明朝拥有很多冤假错案。
这就要求明朝在选择监察人员时的态度非常慎重,明朝的六部官员、吏部、甚至皇帝都对监察院的选人非常重视,监察院的相关人员除了要在品行方面刚正不阿,还要在学科方面有很强的素质,在重视科学素质之外更加强调官员的个人素质。
三、明朝实行监察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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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监察制度虽然在整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发展较为完善,他不仅仅是对人的监察还包括对于事情的监察,但在这样的完善的监察制度之下,明朝后期,监察制度发生畸变。出现大量的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行为。而造成这一情况的是由多方因素共同组成的。
中国古代由于皇权不断加深,皇权在明朝达到高峰,而在这样完善的监察制度之下,却始终没有一个正规的机构能够去监督不断坚强的皇权,监察权也被皇帝牢牢把持,这就造成皇帝若是受贿则不用受到任何处罚,曾经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成为一句笑谈。
而明朝中后期的皇帝大多婚姻用,造成大量的官员开始向皇帝赠送大量金银珠宝,异国美女,而皇帝在接受这些奖赏之后也会对这些官员进行封赏,提高官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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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官员通过不断赠送这些东西,手中的权利就会变大,这就造成社会风气开始变坏,整个中央国家开始从内被腐朽,中央集权制度的弊端之下。下面的百姓就无法生活,引起社会变革,这样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明朝走向了灭亡。
第二个问题就是明朝的专制统治达到顶峰,明朝专制集权不断膨胀,权利的增大若是没有制约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而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之下,明朝的皇帝不断滥用权利,最终造成权利的滥用,皇帝仅仅通过个人喜好就能够决定检察员的最终归宿,再加上明朝中后期皇帝的昏庸无道,这就造成许多真正有本事的官员也无法正确表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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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集权的角度来说,明朝监察制度腐败的深层原因是因为高度集权的统治之下的皇权促使监察机构成为皇帝的工具,无法发挥监察机构的正确功能,最终因为权利缺乏正确的监管权利的滥用走向灭亡。
结语:当今社会,我国提出了反腐倡廉的口号,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应该吸取明朝灭亡的教训,加强监察立法,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和越位。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我国现阶段仍面临贪污腐败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社会化国情,根据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监察能力,从而实现权利的有效运行,发挥媒体的监督,不断完善我国的监察方式,监察技术,增加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权利能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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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监察制度是中国政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那个时代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权利得到充分有效运行,我国才能实现真正的进步,才能够推动社会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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