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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用法律自绳己”:浅论明朝厂卫监察体制,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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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07: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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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引言

明朝以“程朱理学”维护统治、重典治吏,这种高压政策下易滋生官僚文化、吏治腐败等问题。

因此,伴随这种高压政策,明朝监察制度应运而生,对官员行之以制约作用,有效制约权力,杜绝腐败问题。
然而,权力不被关在笼子里就会导致无穷的恶果。明初的监察制度立法严明,法有可依,有效解决了重典治吏的问题;而明中叶之后的厂卫监察,发挥的作用则极其有限。
一、吏治屡禁不止,厂卫监察横空而出

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了明朝,他是一个善于总结、吸取经验教训的皇帝。在教育、文化、经济上,朱元璋都积极参考前宋,避免走上元末灭亡的老路。
官员腐败、贪赃枉法是催促元朝灭亡的原因之一,因此,朱元璋吸取元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监察法律。针对官员腐败问题,朱元璋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
朱元璋以《大明律》《大明会典》《明大诰》这三部法律为基石,确定了明朝的监察制度。

这些律法规定了对官员腐败的惩戒标准、刑罚尺度,甚至把官员腐败单独列为了一卷,展示了明朝对官员腐败问题的重视。有着震慑官员、强化官员道德的作用。
可是,明朝在律法中规定对官员腐败的惩戒手段过于严酷。
《大明律》中规定了各种刑罚,《明大诰》还增加了凌迟、剥皮、枭首等残酷刑罚,足以见得刑罚之酷烈。朱元璋还大力普及相关律法,《明大诰》更是百姓人手一本。
这些严苛的法律体现了明朝重刑治乱的精神,体现出明朝统治者迫切想要净化社会的心情。而过于严苛的法律,非但不能净化腐败风气,反而会妨碍法律施行。
为了避免惩罚,官员会选择更极端的方式。明朝统治者发现了律法的残酷,在朱元璋之后,《明大诰》就被束之高阁了。

然而,明朝的重刑制度已经被延续下去了。过度威吓,缺乏合理公平的立法制度,官员们缺乏安感,在违法边缘四处试探,明朝官员腐败之风仍然无法禁止。
为了监督官员腐败问题,维护集权统治,明中叶之后,明朝统治者设立了厂卫制度。明朝统治者通过自己直接掌控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务机构,对官员进行监督。
通过这些厂卫机构,明朝统治者可以直接掌控官员的行动,了解到他们是否在发展党羽,是否有腐败可能。作为皇帝的附属机构,厂卫机构深受皇帝信任,因此权利极大
用厂卫机构来监督官员,看似合理,其实主要看皇帝的任情裁决。
加上明朝重刑习惯,厂卫机构的人也会借“监察”为由,排除异己、残害忠良。可以说,没有合理公平的监督,厂卫制度逐渐异化,成为皇帝制衡官员的暴力手段。

二、厂卫监察异化,成为暴力制衡手段

公元1402年,明成祖朱棣建立了新政权,很多朝臣对朱棣不信任。为了维护统治,朱棣重用大量宦官,并在1420年建立东厂。
东厂机构中,最高掌权者被成为提督,由司礼监掌印太监兼任。
朱棣建立由宦官集团组成的东厂,用宦官来监督文官,这是朱棣对宦官集团和文官集团之间的制衡。除了宦官集团和文官集团的互相制衡,不同厂卫机构也存在相互制衡的情况。
除了东厂机构,明朝统治者还设立了如锦衣卫、北镇抚司这样的缉拿机构。北镇抚司直接对皇帝负责,可以缉拿除了皇帝以外的王公贵族、平民百姓。
为厂卫监察机构能否有效发挥自己的作用,取决于皇帝的制衡能力。

若是皇帝信任宦官,宦官当权,锦衣卫也会沦为东厂机构的走狗。东厂提督会选择自己的亲信头目担任锦衣卫头目,通过锦衣卫缉拿自己的对手、敌人。
在厂卫出现之前,明朝以三法司作为审判机关。三法司有一套完善的审判流程,确定嫌疑人后,刑部会先进行审理、判决,然而将案件和罪犯送往大理寺复审,再由刑部具奏行刑。
同时,大理寺与都察院还会进行复核。审判与行刑权利分开,可以有效保证司法的公平性,同时还多番审查,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可是厂卫制度出现后,宦官专权,原来的三法司沦为虚设,案件不再经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的手,厂卫直接审判行刑。因此,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厂卫深受皇帝器重,代表君王的意志。有时候明明是三法司的职责之内,但是最终案件还是被厂卫处理了。

可以说,东厂代替了规范的司法,成为了“明朝警察”。东厂监察制度本是行使监察指责,最后在皇帝的意志和个人的私欲下变异,成为一种暴力工具。
厂卫功能变异之后,官员渐渐向厂卫贿赂,加深了官员腐败问题。同时,严苛的惩戒制度、厂卫“一言堂”加深了社会矛盾,人民惶惶不安。
但是厂卫制度已经根深蒂固,皇帝难以改变。
皇权及其附属与文官员集团有着长期的矛盾,皇帝需要厂卫在加深自己的权利。
明朝万历皇帝因为立储问题,和文官集团进行了十几年的冷战。万历皇帝想要立郑贵妃儿子为皇太子,当文官则请求立长。最后万历皇帝虽然立了长子,但是却从此28年不上朝。

由此可见,皇权与文官集团矛盾之大。
若是彻底革除厂卫制度,皇帝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地步,若是继续重用,官僚集团和皇权的矛盾就会继续加深。因此,明知厂卫监察制度变异,皇帝却仍然放任自流。
长久下去,厂卫制度已经形成一个恶循环。
当文官集团的监察员上书痛陈权宦官时,皇帝就会支持权宦,检察员反而会受到宦官的报复。有时,皇帝对某位官员极度厌恶时,甚至会秘密下令东厂去处决。
在正德、天顺年间,宦官专权愈发严重。

厂卫特务遍布天下,大狱、酷刑大兴,朝廷无论大小事务,都被厂卫牢牢掌控。
东厂随意廷杖官员,甚至把这种惩罚方式制度化,动辄就是数百数十人。这都有力的证明了东厂干预司法,主观随意判案、刑罚酷虐的情况。
同时,厂卫还利用职务之便大量敛财,霸民勒索,大大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使得社会风气败落。

三、作茧自缚的厂卫制度

厂卫制度本来是监督的外延,但是在随着时间的流逝,它逐渐异化,变成皇权维护统治的暴力机构。明后期,无数人把厂卫制度视为残害忠良的特务机构。
《明史》言:“明之亡,非亡于流寇,而亡于厂卫。”足以可见,厂卫制度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加快了明王朝灭亡的脚步。
厂卫制度对明朝原有司法、监察制度是种巨大的冲击。原来锦衣卫要捉拿人要去刑部领“架帖”,去督察院领取“批文”,但是后面,锦衣卫全然不顾正当程序,随意捉人。
本来审判、处决也应该由三司负责,但是厂卫替代了明朝司法职责。原来的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厂卫严重干预了司法。

可以说,明朝的厂卫监察制度是指皇帝的默认下建立的,最初是监察官员、澄清腐败,但是因为皇权的原因,最终成为明朝专制同志的帮凶。
其实,厂卫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问题。因为酷烈的刑罚,很多人惧怕惹火上身。人人自危,因此短时间内遏制了部分腐败问题。
虽然作为监察制度,但是厂卫并不能监督皇帝,厂卫满足了明朝加强皇权的需要,却没有对皇帝的有效制约。厂卫制度就演变成帝王个人意志的暴力机构、政治斗争工具。
在厂卫制度下,监察机制出现权利膨胀、相互推诿等现象,监察官员还陷入了党争。原本精妙复杂的监察制度,变得作茧自缚。
厂卫间接操控政治事务,逮捕朝廷官员,严重破坏了明朝司法监察制度,促进了明朝的灭亡。

结语

明朝的监察制度比起前代,已经更加完善和制度化了。然而厂卫监察制度的出现,让我们看到在封建体制下,明朝监察制度存在固有的缺陷。
厂卫等监察制度终究是皇权的体现,皇帝用监察制度来进行制衡、维护统治,一定层面上稳定了社会秩序,但同时滋生了更多的问题。
在现代,权利怎么处理依然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必须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
<hr>参考资料:
《明史》
《资治通鉴》
《明太祖实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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