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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阵亡将士的抚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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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14: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代近300年的王朝历史中,统治者历来重视阵亡将士的抚恤工作。他们深切地认识到,加强军队抚恤建设是取得战争胜利的关键,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阵亡将士的善后抚恤工作,势必影响到军队士气,使得将士离心,军心不稳;而阵亡将士家属如果不予优抚,也必将成为社会潜在隐患,更影响现役将士的情绪,进而削弱整支军队的战斗力。所以,明代十分重视对阵亡将士抚恤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从制度上加以保证,免去将士的身后之忧,借以稳定军心,凝聚和加强军队的战斗力。
对阵亡将士的嘉奖。明初,太祖对夺取全国政权立下功勋的有功将士多方笼络优待,同时对阵亡将士予以嘉奖优崇,屡次下令各处征进军士有阵亡者,“所在官司即与埋瘗,仍厚恤其家”,以此激励军心,继续进行统一战争。洪武三年大封功臣之后,太祖率群臣亲祭战殁功臣,“抚其兄弟子孙,俾食其禄”。随后“又设坛祭战殁军士,优养其父母妻子”,又命礼部“凡武臣有迁葬者,皆官备祭物,道里远者给其费”。通过官方祭奠,褒扬战殁将士,并对家属生计和迁葬事宜予以安排。此后祭奠这一抚恤形式历朝相沿不辍,重大战事后,明廷都要对战殁将士进行祭奠,并对其身后事制定了一系列优待政策。太祖曾立下法令,“天下卫所军士”阵亡者给丧费一石,即由官方出资埋葬,洪武十七年还专门派人收葬征云南阵亡将士。
明廷给予阵亡将士的军功奖励,主要以物质奖励和军职升袭为主。洪武十七年“银牌先锋朱真等十八人皆战殁云南,上命厚恤其家,官其子以百户”。正统元年录甘肃官军战殁功,赠予战殁将官官爵,并“各遣官赐祭,仍给米恤其家有差。旗军一百五十四人亦赐祭,人给米二石”。然而明初的军功奖励仍缺乏制度化,“皆临时取旨”,没有形成统一的法令规范,直到成化十四年兵部制定军功赏格,成文法性质的赏功条例才开始明令通行。条例按照阵亡将士作战地区和对象的不同,以作战对象的强弱为标准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
对于阵亡武官,明廷更是予以优恤。洪武三年指挥佥事陈德成战死岷州,太祖“命有司致祭厚葬之,仍恤其家,追赠德成指挥副使,授其子千户”。十九年太祖更下令“将校阵亡,其子世袭,加一秩”,武官“阵亡克敌及卒于王事者”,其子孙因功升职,“终明之世,不变者也”。军官优恤制度被立为法例,世世遵从。此外,明廷还采取封赠追谥、建庙祭祀等形式,给予阵亡武官崇高政治荣誉作为奖励。如永乐七年成祖追封北征战殁的李远、王聪公爵并赐谥号。正统七年明廷褒赠麓川死事将士,赠官赐祭并优恤其家。
对阵亡将士家属的抚恤。对家属的抚恤是明代阵亡将士抚恤政策的重要环节。有明一代,对于阵亡将士家属的抚恤,明廷曾制定众多政策并通过法令、诏敕予以明确,具体到各朝又有细微变化。早在明朝建国之始,为使将士无后顾之忧,明廷就开始努力保障阵亡将士家属的生活所需,太祖时就曾多次“诏优给阵亡将士之家”,赏赐米麻布匹,以物质奖励来抚慰人心。明初,由于统一战争还在继续,为笼络军心、激励士气,太祖陆续推出一批军人抚恤政策。洪武四年规定阵亡武官,“无子弟承袭而有父母若妻者,给以全俸,三年后减半给之。有子弟年幼者亦如之”,而等候袭职或因御前侍卫未袭职者,都给予半俸。军士战殁者“有妻全给月粮。三年后守节无依者,月给米六斗终身”。又规定“凡军官、军士守御城池战殁”,妻儿无依或幼小者,一律送至京城优给。愿意返回家乡的,发放行粮遣送回乡;如果无亲可依,愿意于现居住地生活的,依例优给抚养。七年更直接规定“军士阵殁父母妻子不能自存者,官为存养”。十九年又命“官军已亡,子女幼或父母老,皆给全俸。著为令”。除相关规定外,明廷还专门将抚恤政策编入法律,如《大明律集解附例·兵律》中就有专条优恤军属:“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家属行粮脚力,有司不即应付者,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并注明此条例“盖优恤之意也”。
此后历朝,尤其是战争频繁时期,明廷都很重视向阵亡将士家属发放钱粮、升级赏爵,从而使将士安心效命。永乐元年成祖嘉奖靖难阵亡武官,将其遗孀、幼女送京师优养,幼男则送锦衣卫优给,总旗、小旗幼男也送锦衣卫食粮,成年后于原卫补役。阵亡军士,令幼男纪录食粮,遗孀、幼女一体抚恤。四年又规定军户“一家阵亡二三人者,升二级”。景泰四年规定,“父在而子孙随军阵亡,别无应继者,升其父二级”。次年又令阵亡者军功可由直系亲属承袭,避免阵亡将士有功无赏。成化五年规定,世袭将官阵亡而子嗣幼小者,每月优给按照升一级后的俸禄发放。七年制定阵亡将士无子孙者,母、女俱月支米五石,妻二石,其中母、妻终身优养。弘治年间还规定武官阵亡无子孙,应袭亲属因年老不能承袭者,“仍月支米三石优养”。针对幼儿的优给和针对幼女、成年家眷的优养政策相当完善,基本做到老弱妇孺皆有所养。嘉靖年间开始抚恤措施更加具体化,应得米粮数额都固定成规,物质抚恤的发放也逐渐由米粮等实物形式,变为米粮与白银并存,体现了明代白银逐渐作为主要货币流通的社会趋势。此时的抚恤制度虽然日趋完备,但因为南北战争频繁,军费开支巨大,阵亡将士增多却没有足够财力予以抚恤,明廷只好制定细则以限制开支,抚恤多倾向于授爵荫官,所谓“多升授少给赏”,物质奖励相对变少。此时还曾限制阵亡军官的升授,不再给予过高的升职机会。万历年间又开始规定不许并功领赏,这类现象的出现,都和当时财政紧张无钱抚恤的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及至明末,政事混乱法不能行,明廷财政几近崩溃,对阵亡将士的抚恤政策更成了一纸空文,进一步加速了明末军队战斗积极性的下降。
对阵亡将士及其家属的抚恤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重视,成为统治者稳定军心、安邦定国的良策。有明一代,明廷非常重视对阵亡将士及其家属的抚恤,在抚恤政策上,既有嘉奖、赏赐阵亡者这样的个人抚恤方式,又有世袭职位、亲属领俸这样的家属优养方式;在奖励形式上,既包括金钱、米粮等物质奖励,也包括升级、赏爵、荫官、赠谥等精神奖励,总体上建立起了一整套抚恤体系以善待阵亡将士及其家属,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世袭军户家族的延续,进而维持了国家的军队数量。在明代长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基础上,明廷努力维持并推行着各项抚恤政策,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解除了将士的后顾之忧,间接提升了明军战斗力,在稳定军心、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明代曾遭受多方军事袭扰,却能长期维持自身稳定,将士甘心效命疆场,与抚恤政策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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